暖通空調能效管理新倡議發布 助力國家雙碳戰略實施
關于大規模暖通空調制冷設備更新及高能耗設備與暖通空調系統能效檢測評估與評價的倡議
第一章 總則
為推動國家雙碳戰略目標,促進大規模暖通空調制冷設備的更新與迭代,貫徹國家相關政策,強化對暖通空調系統的節能檢測與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進節能降耗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住房城鄉建設部《推動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設備更新工作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條例》等,發起本倡議。
第一條 本倡議所指的暖通空調制冷設備和暖通空調系統,主要涵蓋建筑內的冷熱源機組、循環水泵、冷卻塔、空氣處理機組、風機盤管以及家用和商用分體、多聯式空調系統等關鍵用能設備(以下稱用能設備)。
第二條 本倡議將暖通空調能效劃分為設備和系統能效兩個方面,用能設備和系統的能效管理(以下稱能效管理),涉及項目實施前的評估和項目完成后的評價,可對暖通空調系統中用能設備更新前的評估,和實際運行后的效率檢測、評價及管理。
第三條 國家針對節能潛力巨大且應用廣泛的用能產品及系統,實施能效標識管理。具體各類用能設備和系統的能效等級,可參照相關節能規范進行查閱。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建筑用能設備和系統的運行能效檢測評估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用能單位需將納入用能設備和系統的實際運行能效及相關信息,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章 能效檢測評估的實施
第六條 為確保大規模暖通空調制冷設備更新能效檢測的專業性和規范性,需設立專門的培訓和認證機構,以提升檢測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 用能設備生產單位在產品列入《建筑用能設備目錄》(以下稱《目錄》)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效標識樣式、規格和標注要求,印制和使用能效標識。
第八條 列入《目錄》的用能設備,用能單位應當在用能系統調試完畢進入日常運行時向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能效標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進口商營業執照以及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代理證明文件;
(二)設備能效檢測報告;
(三)能效標識樣本;
(四)設備基本配置清單等有關材料;
(五)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認可證書復印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的,應有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或產品代理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九條 用能設備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用能實際情況,定期對用能設備的能效進行檢測,確保產品符合能效標識。針對用能設備的使用,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倡議,規范用能行為。
第十條 能效檢測機構在進行用能設備及系統能效的測試時,必須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確保測試過程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并據此出具詳盡的能效測試報告。
第十一條 用能設備及系統能效檢測須遵循國家標準方法,并附有相應的能效標識。
能效標識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設備使用單位名稱;
(二)標識圖案;
(三)設備生產廠家信息;
(四)設備名稱及規格型號;
(五)能效等級;
(六)能源消耗量;
(七)適用范圍;
(八)執行標準;
(九)認證標識;
(十)其他個性化信息;
(十一)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系統及產品,還應當包括能效“領跑者”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用能設備列入《目錄》的使用單位,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設備和系統的能耗進行現場檢測、分析,提出管理倡議以降低能耗。檢測方法依據《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中規定的對應設備的現行檢測標準文件及檢測方法執行。
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自有檢測實驗室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均應當依據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檢測要求和方法對設備及系統進行能效檢測,如實出具能效檢測報告。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檢測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準確,保守受檢系統及設備和業主的商業秘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效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政府部門的能源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者和業主使用的能效標識和系統及產品能效檢測報告進行核驗。
第十五條 列入《目錄》的用能設備,應當在備案運行后,每三年進行一次現場測評,能效下降超過20%的系統應當進行限期整改,能效下降超過10%的系統或產品應當在清洗維護后,每年進行一次現場測評,如果能效進一步下降,應當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能源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能效標識的備案工作,并于備案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的能效標識樣本。
第十七條 用能設備及系統應當建立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含有設計能效指標的設計文件;
(二)能效測試報告;
(三)經濟運行文件和操作說明書;
(四)日常運行能效監控記錄、能耗狀況記錄;
(五)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六)能效定期檢查記錄。
第十八條 能效標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能效標識或者利用能效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用能設備推廣目錄、淘汰產品目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質檢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能效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發現有違反本倡議行為的,通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并通知授權機構。
第二十二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用能單位對能效較低的設備或系統進行限期整改。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能效管理支持體系,成立相關技術專家、行業協會等組成的技術小組,對用能單位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對積極完成備案和整改的用能單位提供資金方面的支持和設立相關的鼓勵政策和獎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應當建設數字化、信息化的能效監測與監管平臺,實時監控、分析和管理轄區內建筑用能設備的運行能效。平臺應當具備與第三方檢測機構和用能單位自有實驗室的數據對接功能,實現檢測數據的無縫上傳與共享。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的檢測報告、能效標識等信息應當在能效監測平臺備案,備案數據可隨時與實時監測數據相對比,確保設備及系統運行中的實際能效與檢測報告相符。同時,可根據監測數據推送能效“領跑者”信息,推廣先進設備和技術。
第二十五條 能效監測平臺不僅應當與檢測業務對接,還應當與整改流程聯動,建立問題反饋與整改閉環管理機制。能效較低的設備在被檢測和標識后,平臺應當自動生成整改通知,并追蹤業主的整改執行情況,確保問題整改落實到位。整改完成后,設備能效需重新檢測,并更新數據至平臺。
第二十六條 列入《目錄》的用能設備使用單位和業主、企業自有檢測實驗室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企業自有檢測實驗室、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在能效檢測中,偽造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能效檢測報告的,授權機構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再采信其檢驗檢測結果。
第二十七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對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進行評估,確保其檢測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檢測能力不達標或出具虛假能效檢測報告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者取消檢測資格。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倡議的行為,可以向地方節能、質檢部門舉報。地方節能、質檢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授權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節能、質檢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可對違反本倡議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倡議,應標注能效標識卻未標注的,未辦理能效標識備案的,使用的能效標識不符合有關樣式、規格等標注規定的(包括不符合網絡交易產品能效標識展示要求的),偽造、冒用能效標識或者利用能效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倡議,用能單位自有檢測實驗室、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在能效檢測中,偽造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能效檢測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倡議》可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從事能效標識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及授權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可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倡議由陜西省暖通空調與制冷行業協會提出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倡議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
陜西省暖通空調與制冷行業協會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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