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不得限制或排斥民營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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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新辦日前舉行的介紹加大助企幫扶力度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第一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等寫入法律,并明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
胡衛列表示,在市場準入方面,草案明確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出臺政策措施必須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對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作出規定,促進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在服務保障和權益保護方面,草案強化了行政執法的監督,規范執法檢查程序,對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作出規定。要求實施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堅決遏制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行為。這些為涉企執法、監管提供了基本的法治原則和法律遵循,將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使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可以放心干事、安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