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表于: 來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近日,《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明確: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此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文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3.4.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抽樣檢驗要求。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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